美国有交强险吗?
中国独有的交强险,是在2006年3月23日颁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来的概念,在此之前,在美国等其他汽车普及程度高的国家,只存在类似交强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存在交强险这一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中国独创了交强险,除了规定交强险有责方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外,还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2.2万、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21万是总体赔偿限额。交强险还规定,在赔偿时,无论事故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只在本方车辆对应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本方赔偿限额的部分不予赔付(无责方车辆即使未超过本方赔偿限额,也需负责10%的赔偿,下同)。
美国没有交强险,在美国,第三方责任险是强制上的一种保险,并且每个州的保险额度要求都不太一样,以亚利桑那州为例,最低的保险额度是2.5万/5万/1万,这组数字分别代表着单人伤亡赔偿上限2.5万,多个伤亡总赔偿上限5万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上限1万。在美国,赔偿是以人和物为单位进行的,和中国不同,美国的保险赔偿没有分项赔偿的概念,都是以“总和”的形式进行赔付,并且第三者责任险在美国的约束力度并不严格,在某些非约束严明的州,只购买保险最低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