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集中度过高的原因?
造成贷款集中度过高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从企业角度看
第一,追求过高的经济效益。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过高的经济效益而冒险,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贷,这样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费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贷后的收贷还本付息风险和资金使用风险、信贷资产安全。
第二,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很大,正常资金不能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需求,而银行此时如果以其拥有的较高的信誉度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利益,当然乐于提供贷款。
从银行角度看
第一,国家银行金融资产规模较大,其中存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和应用的领域,在大量吸收和运作社会资金的过程中,银行对不同社会经济利益主体的资金需要产生不同的盈利期望值,所以,有选择地将贷款主要集中在少数关系人身上,通过对其资金的使用和存贷款利率的差异,获取较高的利益。
第二,为了支持经济某一发展阶段的重点项目,银行需要集中大量资金,而国家在对该项建设给予投入的同时,要求银行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
第一,贷款的现行制度中缺乏对银行贷款责任的追究制。在确定贷款责任时只要有贷款责任认定书就可以了,银行可以随意开具,而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贷款人自愿出具的证明,具有不可操作性。
第二,贷款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职员犯伪造文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严禁发放下列贷款:(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二)用途违反国家规定或使用贷款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擅自发放贷款的。”和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贷款,以及伪造文件、档案、印章,虚假委托等业务,骗取、抢夺、侵占银行信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现阶段银行贷款存在着很多违规操作的现象,这就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犯罪空间。
从社会环境角度看
第一,社会信用观念淡薄。长期以来,“欠债免还”的观念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因而使一些借入方的还款意识淡薄,赖债现象严重。
第二,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虽然《合同法》确立了借款合同制度,但相关内容不够完善和具体,对借债方的违约责任缺乏约束力,即使诉诸法律,债权人获得保护也要付出很高的经济成本,这就制约着债权人的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