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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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要交5%的消费税与20%的所得税。 不过,税法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费用,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应该缴纳的全部税费。”

3、根据上述条例,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对于以贷款形式提供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属于企业融资性质的贷款,需要缴纳3%左右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附加费,而收到利息则通过“应收利息”账户核算,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到利息时账务处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企业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应当在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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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借款给企业或个人

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常发生相互拆借资金情况。 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将税后利润转给职工个人的, 应按“股息、 红利、利息” 项目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 支付给本企业职工及关联方的利息才有可能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员工及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标准扣除:支付对象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企业负责人从其任职企业借款,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期间未能归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之间是不计利息的借款、借款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借款行为不具有利息性质。 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而是把资金无偿借给个人的, 视为他人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借款形式向个人提供资金

主要是指企业将资金无偿(或低息) 借给个人,以解决其各种消费或经营需要。 比如,有的企业为留住人才,与员工签订合同,企业出全资购买汽车供员工个人使用,并把购车款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中,而员工并不承担相应利息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况。上述情形下, 如果个人不归还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可以做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还有一种情形:作为经营投资的资金提供,以期取得某种形式的投资回报。在实际经营中,特别是中小企业,常见一人投资经营企业的情形,也经常发生个人借款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使用,如果投资失败或者企业经营亏损,个人可能放弃企业经营,企业将负担投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比如一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企业可能将借款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 企业当年终了不能收回的款项,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借款利息

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个人但又以其他形式收取利息或者虽然个人借款没有收取利息, 但企业借款给个人与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有关联,上述情形下,企业向个人收取的款项、 或者个人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出差等原因借款,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以及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属于预支工作、 差旅费性质的,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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