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分几级?
我国现在的财税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区、旗)四级财政。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布公告。方案指出,此次改革涉及国务院组成部门15个,直属机构6个,办事机构3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个;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明确“放管服”改革举措以及税收法定原则等具体任务。
在这之前,我国财税体制的层级是乡(镇)、村两级。 早在1979年前就已经开始试点乡镇财政。当时,在江苏南通等地试点,以后逐步推广至全国;到1985年基本覆盖。
到1984年,在全国除个别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外,所有行政村的账目都实现了审计和公开。在此基础上从1985年开始建立“村有乡管”“乡有县管”的资金管理、拨款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发放、定期结算的办法。
1985年以后,大部分地区的农村财务开始实现收支两条线,即收入上交,支出申请拨付。 1994年的预算体制改革中,取消了乡(镇)财政,其职能由县财政代替;村财政划归乡镇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