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多久?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按现行规定应当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然后由证监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准或者不核准(如果证监会不予核准的话,一般还会说明理由),最后由交易所按照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者不核准决定安排新股在上交所、深交所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目前证监会正在对IPO的审核体制进行改革,将审核权下放到各发审委,同时取消了一季一审核的制度,改为按需审核,但具体政策尚不明朗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120条也规定了可发行的条件之一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目前IPO核准制下的法律关系结构是: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组织新股的发行与上市;而证券监管部门所实施的发行核准实质上是基于其作为发行主管机关的公权力,对于公司的发行行为的一种行政审查和许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在现行法规体系之下 IPO过程属于行政许可程序,是政府管制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设计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的规定如此,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有《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基础法律的约束,又有大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使得整个流程显得有章可循且较为规范;
另外还要看到的一点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都在实践中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其中许多内容甚至已经被写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之中(例如,关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的职责等等),这些规则的完善和细化使得新股发行过程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一方面,这种不断完善的程序规则大大降低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活动成本,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不必再为那些程序性的事务而耗费精力和时间;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些必要的程序规则来排除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行为,也能够切实地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我认为目前的IPO模式是一种效率较高和比较成功的机制安排 从实践情况来看,自前我国采用核准制的IPO程序基本已经步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运作的轨道,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今年前三个季度以来新上市的295只新股的平均申购倍率达487.81倍[注]远远超过以往任何年份,表明当前的市场环境还是比较健康的,而且也说明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还是很高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近年来IPO数量激增,但新股的供应并没有造成二级市场的过度投机和泡沫化现象——相反,大多数股票上市后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这说明市场的供需仍是理性的,这也为未来的注册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中国的股市走向真正市场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