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股份为何停牌?
看到有人猜测说是因为实控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导致。但是其实实控人被刑拘是在10月24日[1],公司停牌时间是10月25日。
为什么只说“涉嫌”呢?因为目前除了警方立案通知书(只能证明“立案侦查”)和拘留通知书外,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控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即使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现有法律,也不能认定实控人构成犯罪。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以刑促司”案例了。 所谓“以刑促司”,指的是利用刑事侦查手段,逼迫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交出非法所得并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财产,消除违法后果,从而使违法违规的主体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使得受损的证券市场得以恢复,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不过,在“以刑促司”类案件中,虽然可能涉及诸多罪名,但主要涉及的罪名还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指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直接或者间接获取金钱、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常见的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 本案中,据警方通报[2],朱建康涉嫌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胡建平、叶峰均涉嫌犯挪用资金罪。
1. 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