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企业怎么办?
现在我国还没有实行破产制度,所以理论上来说银行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会破产,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就实施了,但是银行业属于特殊的行业,由国家进行特殊监管,所以商业银行的破产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操作即可。
从2015年开始,国内陆续出现了一些有银行以贷还贷、以贷收息导致逾期,甚至发生类似“厦华”事件的新闻报道。这些新闻的出现使人们开始担心银行的风险问题,但其实只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控不变,这种风险就会一直存在下去。因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如果出现经营不善,就有可能形成不良贷款,进而导致银行的风险爆发。 但如果国家放开对金融行业的管控,或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银行的破产就将成为必然。
根据2014年公布的《破产法》说明,一般的企业破产都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首先,企业的经营活动严重亏损;
其次,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银行作为一般的企业,同样具备上述几个条件,所以一旦银行经营不善或出现坏账,就有可能导致其破产。 但是银行为特殊的企业,国家的监管很严格,因此即使银行出现经营故障,也可以由央行和银保监会对其实施监管并加以救助,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但如果监管依然无法使银行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就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给予破产清算。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关系到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和职工、储户及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破产,是一个重大的经济事件。因此,对商业银行的破产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
首先,只有在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清算组或者债权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而商业银行本身不得自行宣告和决定破产。所谓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丧失清偿能力为特征的持续性、普遍性的债务状况,即对全部债务或者大部份债务长期连续无法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如果商业银行只是对某一项或几项债务未能按期偿还,或者虽然对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尚未按期偿还,但能够一次性或分批、分次予以还清,则不能视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就不能对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应当提出的是,商业银行因支付困难不能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规定,促成其重组,受累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其经营生涯,并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清算。
其次,对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管理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由其参加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有利于对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三,人民法院在对该商业银行决定宣告破产时,应当组成由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的清算组。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关系到地区、行业、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商业银行的清算,必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在政府的领导下,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尽快进行。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分配方案,并就商业银行破产事宜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