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损失如何算?
非流动资产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盘亏、丢失等的损失。其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下列情况可不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但应有企业内部的鉴定意见(需经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签章):
1、固定资产、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因风、火、水、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毁损、报废的,应出具气象、消防、公安、地震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固定资产、存货等非流动资产的盘亏、丢失损失,应出具企业内部相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重大损失或重大事件的,应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损失金额较大的(具体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下同),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存在抵押、质押的,应出具抵押、质押情况的详细说明,无法准确获得抵押、质押情况说明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六)投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破产、停业、撤销等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能够证明非正常损失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