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摊销多提跨年?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纳税的法定扣除项目。因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数额大、计算繁杂等特点,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多提或少提折旧现象,特别是容易出现本年度多提折旧而下年度无法补提或下年度多提而本年度无法弥补等问题。企业本年度计提折旧、摊销金额出错,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如果企业会计人员在年度中间发现本月或本季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或本年度前期多提、少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应作: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如果上述错误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的,可调减汇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以后发现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期限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前期多提资产折旧、费用摊销的错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发现,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应于汇缴期结束后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前期利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增加的所得额,可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一是在当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所得税由盈转亏的,可及时作纳税申报表的更正申报,多提折旧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由亏转盈,不再留有亏损额待下年弥补。
二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当年所得税由盈转亏或是弥补了前期亏损的,应于5月31日后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作递延纳税申报,将应补缴税款结转以后5年内缴纳,结转年限按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从发现错提折旧的当年开始逐年补缴,或是弥补前期亏损,直到5年期满。二是先补缴或多缴了应纳税款,其补缴税款的年度可向前追补5年,可作前期亏损弥补。
如:某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税所得税100万元应于5月31日前缴纳。6月,发现2009年多提固定资产折旧4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8年所得税后亏损3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0年6月20日,可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处理方法:将20万元税款追补2008年度亏损弥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万元,弥补2008年度亏损后,应税所得额30万元,应纳税款在当年缴纳;可于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2011年5月底前,作应纳税款20万元的递延缴纳申报,至2015年以前缴纳完毕,如果2011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再补缴或多缴了应纳税款,可申请抵补或办理退税,其补缴多缴的税款年度可向前追补5年,即至2006年度。
另外,企业应按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将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