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必须在本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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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贷款人须经出资人同意,保证贷款用途符合信贷基本原则,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市场;贷款人须审核担保人的资信资格,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无正当原因,不得超过三十日。贷款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监管机关可采取限制贷款发放、责令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必要时可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

监管办法还对贷款人贷款管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银监会对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监管将重点从四个层面展开:

——加强贷款咨询业务管理。要求各商业银行原则上仅设立统一的贷款咨询电话,并公开在一定期限内的贷款咨询内容。对具有明显欺诈性或重大错误的电话告知,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包括将借款人信用条件纳入贷款审批前评估,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借款人、抵押房屋的调查、评估工作交由授信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有关机构及第三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价,应为商业银行补充授信评估费留足空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金额,加强借款人的收入及还款来源审查,充分考虑借款人及其附属人员的合理费用支出,预测贷款本息归还来源,确保归还贷款本息所需资金的可持续性。

——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各商业银行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商住房按揭贷款用途管理规定,如发现挪用贷款资金,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和部门责任人依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加强担保管理。对必须提供担保的商住房按揭贷款,应严格把关,确无担保能力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需提供担保的商住房按揭贷款,要积极建立贷款抵押物动态监测制度,对借款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对处置抵押物所得净收入,应按照先充还贷款本息和各项费用,再清偿抵押物债权的顺序分配,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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