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能炒股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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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宣布暂缓股票发行监管试点,并暂停已经受理的多次炒作市值管理概念的相关企业再融资申请。然而,就在一个月之前,证监会刚对外宣布,批准11家银行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面对蜂拥而入的银行股,证券公司自然更不会错过这样一单好生意。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被允许在为融资融券业务授信客户购买或者销售股票时,依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对外公示。

但是,对于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会员单位,其面向客户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业务规则,至今还未在监管范围内。在利益和风险的驱使下,证券公司利用客户不具备知识信息和交易能力上的劣势,往往在回购条款上设置高利率、强制平仓等带有“对赌”性质的交易条件。与银行股融资业务本质相似,股票质押回购也存在以高估价抵押获得融资,然后用于补仓平仓或以超额补偿担保的问题。而证券公司借入市融资之门,收取高额的利息、交易费等,与证券公司进行对赌。

但是,与银行股融资不同,股票质押回购存在法律瑕疵。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人应当是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而股票的质押,目前还没有实现物理隔离,理论上讲,只要出质人卖出质押股票,债券关系就会消失,这与物权法规定的不符。

质押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质押包括抵押、担保、留置等。而狭义的质押主要是指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权利的质押。股票是一种具备流通性且可转让的物权。既然一种物权可以质押,为什么唯独股票不能?

如果将这种具有资金质的股票的权利折价出售,不会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因为,将股票按经济价值折算成资金,属于出质人的权利让渡。而由于同一股内有数个权利,将其中一个权利的让渡绝不排斥其他权利的存在。何况,股票作为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本身已包含了物权的一些基本属性,如不可灭失,不可侵占,具有价值属性和排他性等等。

而且,从金融安全角度考虑,只要交易双方意愿真实,无须进行实物交割,也不需要进行实物保管,那么就应该认可该类质押的有效性。否则,不但造成金融类诉讼的大量增加,还会给社会安定带来隐忧。

在国外,股票质押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据相关数据统计,美国接受抵押的股票价值平均每年约6000多亿美元,质押率约为30%,其中住宅抵押与汽车抵押是其主要品种。而英国法规定,拥有在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的股票即视为其股东,而股票的出质及相关的权利让渡,仅需作出书面记录并在股东名册上注销出质股票即可。

从国内情况看,质押率超过100%的情况并不稀奇,更有甚者,还会出现回购价格远远高于股票回购时市场价格的现象。而且,在回购时,若存在溢价转让,则出质人只能取得与该等股票价值相对应的合法利息,而没有任何股份增值受益;若回购时股价出现下跌,则出质人不但要承担股票价值亏损的风险,还要承担因出卖低于成本的股票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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