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学老师工资多少?

张紫萍张紫萍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相关人事分配争议案例,讲述一名小学老师起诉所属学校的案例。据了解,因对区教体局不批准其辞职的做法存在争议,小学老师陈某将区教体局及所属学校告上了法庭。

该老师称,他于2017年8月与吴江经济开发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被派遣到吴江区城南实验小学工作,职务为科学教师。2019年6月,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城南实验小学及其上级区教育和体育局书面提出辞去公职,两单位均书面通知陈某同意其辞去上述职务,但需按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陈某认为,其符合《劳动合同法》中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7月13日正式离职。

但陈某随后接到城南实验小学通知,称因他尚未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到岗上班。陈某无奈,只好在请假期间以城南实验小学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已解除,该委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但陈某又收到区教体局通知,称因尚未办理完离职相关手续,其不能与新任学校接洽。陈某反复通过多种途径投诉、维权,直至2019年11月1日才最终脱离城南实验小学,办理好离职交接等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两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两被告均对原告陈某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主张已达成合意,原告陈某具有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但两被告未按照聘用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存在过错;原、被告间的聘用合同关系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其与两被告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通知、办理离职及其他相关手续的附随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金15000元的责任。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