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社保基金?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从立法层面主要有《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涉及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试行办法》;其他行政法规如《禁止使用农民工条例》中也有相关条款;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各行政主体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职责权限,为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提出了要求,而社会大众对于公共资金的信息获取权的维护往往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对此类信息的申请权以及获取义务人提供该信息的义务。
当然,由于我国现行的制度架构是纵向分权的,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规定对财政资金使用予以约束。如深圳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深圳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同时,除了自上而下的层级授权外,还存在着横向的机构授权,即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划分。这种纵横交错的授权体系决定了各个行政主体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进一步影响了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公共资源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