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警配枪吗?
我并不是刑警,所以不能以刑警的角度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我只是见过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相关枪支使用的规定,以及单位同事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并结合自己的经历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如其他答案所说,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定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击毙”等强制手段。
在现实中遇到“暴徒”劫持人质、劫持飞机、汽车或者爆炸物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武器。 另外,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实施开枪制服并缉捕:
(一)凶狠狡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 (二)携带危险物质的; (三)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聚众闹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威胁公众安全或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 (五)强奸妇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情形的。 本条虽然未出现“暴力”一词,但这显然是指带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也包含了暴力性犯罪的行为。
结合上述两条来看,似乎警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击毙“暴徒”了。 然而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工作职责,遇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行凶或者暴力袭击、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还击,依法打击。本条规定中的“还击”,是指在遭受到犯罪分子用凶器进攻时,对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而进行的反击。即只有已经实施犯罪的才有权进行还击。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何种情形属于“正在实行的犯罪”做了具体规定。只有在发生犯罪分子持刀枪抢劫、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时,经警告无效的,才能使用武器。 对一个行为的定性还要结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我国对人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呈逐步递进式加强的。从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到劫持航空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都体现了这一点。相比之下,《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上位法依据明显不足,很多条款存在“虚”的问题。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警告”“严厉警告”看似严格,但实际操作中如何判定这种程度是否足够,没有统一标准,很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而《解释》第四条关于“警告”“严厉警告”的程度要求更为明确,也更加符合实际。当前以《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