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丧假哪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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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下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所以,按此计算,如果没计错的话,该员工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应为10天左右。

第二,再来看《实施办法》第五条,这里明确写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该员工2014年到2017年间应得的年假报酬为:4634.3元/月÷21.75天×10天×200%=4113.9元。

第三,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是关于工作时间延长上限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必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动者上月的平均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天数得出的。

综上,该员工2014年—2017年间,延时加班费数额为:4634.3元/月÷21.75天/月×(365天-110天)×2%+4634.3元/月X1.5倍=268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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