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投资民企如何办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任何企业法人都可以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A作为某国企的负责人,去担任某个初创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合法的行为;其次,该国企通过公司账户向B的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由于B的个人账户属于私人账户,因此这10万元的用途就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是B个人借款给该国企,然后该国企再将10万元支付给供应商C,这样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10万元是B的个人资金而不是该国企的资金;
另一种可能是该国企付给了B10万元,而B用这10万元再支付给了供应商C,但这样就无法解释为何该国企会计账簿上会记录为“预付账款”,因为按照通常的财务处理程序,银行付款应该直接计入到“应付账款”中。除非B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0万元确实属于该国企所有且已经过会计入账并形成了正式的会计凭证(比如有该国企负责人签字的收据),否则该款项就属于B的个人财产。最后,如果这10万元确实是属于该国企所有的款项,则B就该款项持有合理的理由(如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分析),否则就可能构成贪污或受贿;如果是属于该公司所有的款项,则由该公司向B追偿。 当然,最好的做法是,在该国企和B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该笔10万元的交易过程做好充分的证据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