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需要在哪备案?
根据2016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我国对基金行业实行的是牌照管理制度,也就是所谓“经批准设立”的制度。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 “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基金业务。”第四十条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进行对外公示。 第三十六条明确: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股东实力较强,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股东拥有必要的金融市场专业知识和从业人员资格;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员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名称、规范的文字表述和标识;
(二)设立地址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一致,并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三)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运营系统,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六)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财务独立核算、预算约束,资金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