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基金上国企?
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不能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家族办公室等安排除外),而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某某国企”持有某基金份额并不妥当;当然,如果所投项目上市公司发生退市等情况时可能引起资金回收问题从而对国资构成损失,则国资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对该投资进行清理退场处理。
目前市场上部分基金会通过“契约型结构+SPV产品”的形式来设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通过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估值办法及退出方式等实现对标的企业的投资管理。在这种结构下,基金通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GP)进行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投资,但基金的国有股东通过委派代表参与GP的管理层获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权力。但这种结构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因基金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退出路径和形式,不排除出现“非正常”退出可能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第二,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各方主体较多,监管难度大,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第三,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带来较大的税务负担。 为了规避上述问题,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始尝试采用“产业引导基金+母基金”的架构来进行投融资。其中,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为主基金主要发挥杠杆效应,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创业企业;而母基金作为附属基金主要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降低子基金投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这种架构下,由于主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并通过层层放大效果最终实现对单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持,因而能够较好地满足国资出资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