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是l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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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LP,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LP有很多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PE/VC的基金一般应当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可以称为“LP”。 但有限合伙企业不能直接成为GP。 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大类,其中没有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说,除非工商注册地的地方规定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充当GP,否则从监管层面来说,是禁止有限合伙企业担任GP的。

另外,虽然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创投基金,但是并没有明确表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GP。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作为GP出现的话,会导致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由有限的责任主体变为无限的责任主体,这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是风险很大的一类情况。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一些特别的情况之外,比如某项投资只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及少数股东个人,或者是某个投资仅仅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合伙人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是无法单独成为一个基金的G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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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即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人股资本和所有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实际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有限合伙人的资本金为限,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合伙人属于合伙企业的被动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这里的有限合伙人类似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主体资格。因此,法律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要求较严,对有限合伙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宽松。

一般而言,在外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该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而在中国境内非外商投资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只能就相关业务由外资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人而被吸收加入。比如,某内资企业的自然人陈某与一家经营范围中含有餐饮业务的外国公司合伙设立餐饮服务的合伙企业。依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在该合伙企业中,外国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又如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也可以吸收我国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允许从事外商投资经营的业务方面一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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