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年金交税吗?
一、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个人取得的特殊岗位补贴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四)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中所列举的补贴、津贴。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并已列入政府预算的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应列为免税收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对于未列入政府的预算文件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任何部门和单位自行决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次,探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年金计划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对于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事项,是需要有政府文件进行明确的,即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某一事项可以免征/减征营业税,否则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所以,企业年金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问题,重点在于分析是否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税处置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论其收入金额如何,均应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凡一次性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收入的个人,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据此,企业年金作为职工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发给个人的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但由于企业年金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积累性的特点,相当于国家以财政名义从企业中划拨给职工的专项基金,因此不属于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亦不存在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的问题。同时,鉴于工资薪金的征税范围已经包括了各种福利性补贴,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