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孩判给谁?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所以本案的原告应是未成年的女儿,而被告是未成年人的父亲,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母亲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孩子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 公民;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作被告,有违法行为或者有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追加妨害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上述条款表明,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本案原告应认定为未成年女儿,其父作为案件的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女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男方要求返还垫付的抚养费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