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智障儿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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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的负担问题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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