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场内可转场外吗?
基金份额在场内市场的托管机构之间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不能直接抵偿债务或者用于清偿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可以直接要求你以持有的基金份额抵扣你所欠他的款项;你也不可以将你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交付给债务人,由他代为持有(即所谓的“以物抵债”),而只能通过在市场上交易转让来达成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小明和小红是邻居,小明欠了小红80万元,小红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就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小明提出用他手中的20万元的股票(该股票是在证券公司开的户)冲减所欠的红钱,也就是以股抵债,那么法院是否支持呢? 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尽管小明和小红是邻居,但法律关系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小明借小红80万元,同时用20万元的股票做质押,现在小明想用他的股票抵偿欠款,由于股票还在质押期间,且小红也没有明确表示她愿意接受以股抵债,因此小明这种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但如果小红同意,则双方可以自行到证券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将小明质押的20万的股票转到小红的名下,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