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托等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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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公募基金不是税收豁免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收入为减免税项目: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居民企业间借款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之间(以下称企业)借款,凡直接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借款的利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公益事业的借款,其利息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间接向公益事业的借款,其借入时的借款费用允许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扣除。” 所以,如果企业以借款形式向基金支付利息,只要该笔款项最终流向了公益事业,且能够留存相关票据佐证,则可以在税法上认定为合法支出并税前扣除。 但是,这里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点——即基金是否真正将这笔资金投入了公益事业。若不能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则视为企业发生的不合理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家族信托虽然属于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受托人(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处置信托资产,并向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由于国内目前的信托业监管主要是靠行业自律进行约束,因此从税收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并未将其纳入到金融保险业的范畴,而是参照其他委托代理业务征税。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根据收入的不同情况分别缴纳3%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信托公司从事的是货币信托或者财产信托,则其本质与商业银行类似,是提供贷款服务的,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而如果信托公司从事的是信托产品代销等非银行受托投融资业务,则其纳税行为与证券公司等综合类金融企业基本相同,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仍应一并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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