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私募基金的区别?
1、法律规制不同 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而美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受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调整。从立法层次来看,我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而美国的规范则属于部门规章的层级。但无论称“法”还是称“规”,其核心均在于规范市场的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在本文所探讨的内容中,二者属于同一范畴。
2、募集方式不同 对于中国的私募基金而言,目前主要有两种募集方式:一是“母基金”模式,二是“众筹”模式。其中的“母基金”是指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再以此有限合伙企业为融资平台发行基金产品的方式;而“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直接面向大众募集资金。
在美国,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公司(corporation)或者基金(fund)的形式存在。如果作为基金类型注册,通常需要满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于基金行业的监管要求。而如果作为公司类型存在,则不需要满足SEC的要求。不过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其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并符合当地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中国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遵循“告知”与“报告”的制度设置。其中,“告知”重在基金运作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公告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安排等;“报告”则侧重于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业绩报酬分配方案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中国私募基金还需进行备案,并通过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以保证所募资金处于安全状态,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的后续监管。另外,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协会还会制定相关准则,以约束会员的行为。
相比之下,美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更加灵活。一方面,虽然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交易结构复杂且专业性较强,但是如果基金运营正常并在信息披露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则一般无须对外披露;另一方面,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变现操作,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和对冲头寸。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就面临着向公众披露其交易执行情况和市场观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