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雁塔有地铁吗?
最近,因为“西安地铁保安拖拽一女乘客使其裸露”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10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通报该案调查结果: 9月17日晚,一名女性乘客在乘坐地铁时未按规定口罩,当列车到达三桥站后,列车长上前提醒其佩戴口罩,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在该乘客下车继续辱骂列车长后,列车长向车队汇报情况并拨打110报警。
随后,警方到达现场处理并询问相关细节,涉事女乘客多次改变供述,出现撒谎、逃避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234-2015)规定: “公共场所指大众聚集的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园、景区、车站、机场、码头、电影院、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健身房等公共场所。” 根据上述标准,地铁站应该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设施。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警告是对违法人惩戒与教育的最佳方式。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口头告知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予以采纳。 对经告知不予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通报来看,大雁塔派出所执法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女乘客在采访中提到,自己“在保安拉扯我衣服的时候,有故意暴露自己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嫌疑”“我的衣服比较薄,比较透,又着急下车,就做了错事。” 对此,有媒体指出,从女乘客嘴里听到这样的辩解,着实让人无语。 在我看来,一个成年女子,在公共场所,不遵守佩戴口罩的防疫规定,跟一个地铁工作人员纠缠不清,在对方出示工作证件之后,仍拒绝戴会口罩,在争执中故意裸露身体,企图以此逼迫对方停职反省,事后不仅毫无悔意,还反咬一口诬陷他人。 这样的做法,除了无知无德,实在找不出其他的形容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