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母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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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下午3时,张志超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冤枉,依法宣告张志超无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和反复,亦与证人证言在案件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张志超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淄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张志超无罪。

2013年4月24日,张志超出狱。2017年11月24日,张志超以对自己进行非法拘禁、讯问、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520余万元。2018年12月28日,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2018)鲁1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支付张志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二、支付张志超被侵犯人身自由5649.75天的赔偿金954423.20元;三、支付张志超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造成的抑郁症治疗费20万元;四、就侵犯张志超人身自由权问题在临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5日内履行。张志超一方不服,随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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