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按揭贷款下给谁?
银行对房地产商开发项目的贷款俗称“开发贷款”。按照所购买的物业类型和用途不同,开发贷款可分为住宅开发贷款、商业开发贷款和综合开发贷款三种。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资金之一,开发贷款在一定的意义上说相当于“间接住房信贷”。
自从1998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促进住宅产业化的通知》以来,以商品住宅为对象的住宅产业化取得了明显进展,推动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生产和住房消费。这其中,住房金融发挥了关键作用,包括住宅信用卡、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保险在内的住房金融体系逐步建立,以按揭贷款方式解决住宅消费投入额大、期短额高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接受。
根据规定,开发企业使用贷款必须以项目设定抵押,即开发企业用未来的开发产品向银行贷款。而该项目贷款到位后,该项目不能正常开发或银行贷的款不足以支付该项目前期开发建设费用,企业以项目抵押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贷款,用于开发该项目,也属于套取贷款使用。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监察部、国家民政部、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商品住房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建房[2009]63号),其中,关于落实防范贷
款风险责任的规定指出:“认真执行关于严禁住房套贷的规定,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为买受人提供房产抵押贷款服务,也不得协助买受人骗取贷款。”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银行控制开发贷款的权利。
然而,由于监管不到位和银行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套取开发贷款的情况屡禁不止。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获取贷款套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10年4月9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住房信贷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规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78号),要求银监会在审批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开发贷款资质时,审查申请人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金使用计划,检查资金的用途是否规范,防范信贷风险。
虽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套取开发贷款仍屡有发生。有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全国100个城市有近4000个楼盘实施了降价。而降价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楼盘出现了银行贷款难的现象。一位房地产商直言不讳:“其实,我们明白银行收紧开发贷是为了防止房地产泡沫,但是,房地产泡沫破裂的结果也只能是银行先倒。所以,我们只能等到银行重新松绑开发贷或者等到房地产泡沫破灭之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出售商品房。但在实际中,很多房开商在取得土地证和开工许可证后就开始预售。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商品房的价格往往在几年内不断波动,特别是当房地产进入繁荣期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开发商往往提高价格出售。实际上,在商品房市场上,预售许可证只是证明一项建设审批程序已经完成,它不能代表商品房已竣工且质量合格,更不能代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能够办理出产权证。
一位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国家禁止套贷主要为了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确实有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会遭到严惩,但银行要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好风险,银监会也要完善制度规定和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