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哪些不能投?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财产不得投保: ①土地、海域使用权。②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和车船牌照等财产;但非经营必需的机动车可投保。③非金融机构的债权和股权。④各种货币金、储蓄金及信用贷款,包括企业债券。⑤各项税费和罚款;但纳税人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⑥各种形式的担保物权及质权;但抵押物为房地产的,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后清偿债务。⑦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从事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注:上述第3款中的“债权”不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另外,保险法第5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可能发生风险的财产及其相关权益。 其中,对于保险标的的处理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可保利益→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1.可保利益说 可保利益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权利享有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说 保险价值的确定在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因为赔偿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或其补救所需费用为依据;给付保险赔偿金,则是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损失补偿。
《保险法》第48条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车辆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所以,实际价值就成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 关于保险价值的定义,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3.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可能说 这一概念主要涉及的是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于保险事故具有偶然性,只有存在着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才会导致保险责任成立,否则,即使发生了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取决于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价值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