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记可以连任几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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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个字害死人,把人的视野局限住了。 我国的领导任期制确实是以“连选连任”为主,但这里的连任指的是同一职务的连任——比如都是当乡长(或镇长)、县长、市委书记等等,而不是指当过乡长后来又当镇长继续干。

当然,一个干部从基层到县乡到省部,一般都是从一个岗位到另一个岗位地干,这样的连选连任自然没问题。但是我国很多重要领导的任职并不是这种“顺次升迁”的过程,而是“平级调动”。这种情况下任期的计算其实是有讲究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这么简单。

我以一位副省级干部的为例做个说明吧:这位同志先是某县县委书记,四年(1995-1999年)后调往同省另一地级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一年(1999年),再往后又任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两年(2001-2003年)……这样算来他应该是“满打满算”干了九年县委副书记、六年市纪委副书记、四年市委秘书长、二年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这个“二年以上”不算连选连任)、七年省直单位副职(这七年是兼任多个职务,应该算比较重的责任,所以不能算“虚职”)……这么算下来超过二十年了,而二十年是省部级别领导干部提拔县级干部的最低年限标准。因此他可以参加上级党委会的研究和推荐,组织上只要认为他有资格,就可以提名让他参加选举,从而完成他的职务晋升。

事实上,由于领导职务通常是数个职务的复合体,因此这种“非顺次升迁”的连选连任实际上更为常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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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存续期间,代表出现以下5种情形的,终止其党代表资格:党员资格依法被停止或者撤销的;被停止党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的;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出党的。代表发生以下3种情形不终止代表资格:在大会召开期间,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没有正当理由,1次以上不出席同级党委会议,也不参加同级党委会活动的;受到留党察看(不含开除党籍)以下党纪处分仍在考察帮教期间的。同时,对出现代表终止资格需要替补名额的,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向上级党委提出申请;上级党委研究确定替补代表名额后,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应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替补代表;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替补代表后,报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由党的委员会宣布替补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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