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彩票怎么计税?
前不久,一位彩民中了1100万元大奖,但当这位彩民去领这个大奖时,却被告知要按30%的比例征收奖金税,最后,这名彩民被扣掉了330万元奖金税,只领到了770万元奖金。
这引来不少谩骂,人们群起而攻之,这无非是因为1100万元大奖被人骤然剥夺了330万元,人们心有不甘。但人们骂归骂,问题在于如此征税合法吗?
中奖税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增值额的问题。依现行税法规定,普通彩票属于奖券,应纳税款的计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但中奖者实际上获得的是一次偶然福利,所中奖额应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中扣除。
那么,什么是偶然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得到一次意外收入而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常见的就是中奖,还有就是通过竞彩等方式获得的所得。当然,尽管中奖这类获利属于偶然收入,但我国对此类收入已经给予了税收优惠,即个人偶然所得收入不超过1元人民币的,不纳税。
但超过这一标准的部分,则要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问题在于,该纳税人在兑换票面价值为1100万元的大奖时,实际上却只拿到了700多万元,剩下的400万元被有关部门以税收名义夺走。
在这里,我们不妨再回顾一下1994年的一个案例:江西省宜春地区粮食局原主任科员周江文,在1993年9月4日购买的3张福利彩票中了头等奖500万元,按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周江文对税务部门按500万元定额征收税款提出异议.认为应只缴纳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第三人周江文所购彩票的兑奖总数为500万元,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奖彩票不能证明其来源,也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周江文中奖彩票的合法持有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征收通知,2日内返还原告周江文500万元彩票款。
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如果我们中了500万元的大奖,是不是应该按照500万元计税,现在也就存在分歧。
彩票的中奖人是否有取得500万元的权利,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是中奖彩票的真正所有人,而地方税务局要证明500万元大奖应当交给国家,也应该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