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在世界牌名第几?
全球范围内,一般只统计贪污数额较大(达到定罪的起点标准)的贪官。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所以一般也只统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至于贪污罪,由于最高刑期只有无期徒刑,所以世界上的很多地方都只统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贪官。
当然,如果从绝对值来看,中国的贪官确实不少。但是,如果把这些官员的贪污金额加在一起,其实也没有多到吓人的程度——毕竟,我国的公务员体系里,权力最大的中央机关正部级干部一年也就能贪五六百万,而一个省里的地市级领导一年可能也就只能贪一二百。
而且需要注意,这些数字都是“数额较大”的定性数额,而不是“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定量数额,所以实际上应该没到相当可怕的程度……比如某高官的房产价值大概三千多万,但是他本人只需要承担一千多万元的腐败责任,剩下的一千多万元,由他的家人来承担(按照我国刑事追诉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近亲属代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这些贪官的腐败总额看起来不少,但是真正落实到每个贪官身上,则很少很少了。 此外还需要注意,这些数据都只是统计的“人赃俱获”的贪污金额,并没有包括那些被“双规”“双指”的贪官,以及那些投案自首或者被组织调查期间退赃的贪官。因为对这些人是没有追究司法责任的,也就是说他们所退赃的钱财,都只能算作违纪所得,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惩处。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认真整改,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于主动交代问题但未及时改正,或者虽主动交代问题但在改正过程中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处分。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者有逃避组织审查等表现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很多贪官在纪委监督下退还赃款后,往往还能得到组织上从轻处理。 综上,虽然这些贪官的腐败款项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这些贪污款项大多又都有巨额消费性支出(如买房子、送女儿出国等),实际可判罚的金钱数额并不是太大。尤其是与西方一些国家高官的贪腐数额相比,更是显得微不足道。 所以有些网友说“把贪官的财产全部充公还不够补亏空,真是穷得可怜!”,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