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阳台怎么计算?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我尽量用通俗的语言讲清楚。 一、如何理解“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首先,要了解建筑面积这个概念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明确了建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第3.0.2条规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下面规定计算—— 第3.0.2条中的条文说明对以上规则的解读如下: 无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照围护结构外的边缘线面积来计算建筑面积;至于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则取决于是否封闭和是否属于建筑物本身正常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 补充一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中关于建筑物的定义(见第3.0.13条): 可见,建筑物的定义包含了两个要点:一是具有稳定结构体面的空间实体,二是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提供的场所或设施。显然,对于封闭式阳台而言,它是一个稳定的结构实体;但对于开放式的阳台,由于没有围闭功能,故不能视为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了。所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才会在第3.0.2条第6款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不计入建筑面积。
二、如何确定阳台的围护结构? 在确定了如何计算之后,还需要明确的是如何确定一个建筑的围护结构边界。所谓围护结构就是建筑外墙、屋面等围合起来的墙体及构件的总称,也称为维护结构,其主要作用是在于围蔽和保护室内,保持室内温度。作为围护结构的墙体可以是有顶盖的无窗墙,也可以是无顶无窗户的结构墙体,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有具体的分类描述,这里不再赘述。那么既然是为了围蔽和保护,自然应该将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看作是建筑主体的一部分,这一点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就能看出端倪: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有顶盖且围合起来形成一定空间的建筑物外围的围护结构都是应当计入建筑面积的,包括挑出楼体外立面的阳台、雨篷、悬挑露台等等,除非是建筑本身设计时故意将这部分围护结构架空。
三、如何区分飘窗与落地窗? 根据上面分析可知,只要是外挑的具有遮风雨功能的阳台都应计取建筑面积,但如果外挑的空间部分被设计成了落地玻璃墙而失去了原有的挡雨功能,此时应怎样处理呢?这就需要区分这种情况下的落地窗是属于飘窗还是实际意义上的落地窗了。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对飘窗的定义可以发现,只有当飘窗台完全采用玻璃幕墙填充而无任何墙体伸出时才能称作飘窗,这时才能将其全部作为外挑阳台的面积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