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收会员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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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用应于企业取得收入时确认为应税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如设立会员卡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价格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企业若以办理会员卡方式变相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论是从税收征管方面还是市场监督方面,收取会员费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要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应明确区分所得的收入是“会费”还是“违约金”或其他。如果是会费,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财务通则进行核算,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如果所收取的费用是违约金或其他,也应计入相关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是对于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退货行为,如果属于商业企业(如超市),一般应允许退货,相应款项应及时退还给消费者;如果属于会员制百货商场等,一般不允许退货,因为这类商场销售的商品具有消费者定作特征,退还会造成该种类商品市场供给量超过需求量,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但无论是否允许退货,发生退货时均应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调整相关的营业成本。

企业应注意不要通过发票开具方式将本应并入营业收入的其他项目单独列支,否则有偷逃税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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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增值税方面:企业向会员提供的是未发生实物交易的,即“不发生商品(或应税劳务)所有权转移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仅提供应税服务”情形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会员权益”或“商务辅助服务——会员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会员提供的是既有实物交易,又有会员权益的混合销售行为的,从事生产、批发和零售商品的企业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交通运输、邮政、建设、电信、金融商品转让、不动产中介等服务的企业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从事生产、批发和零售商品的企业”,是指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税率范围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会员费收入确认时间,应按服务提供时间分期确认收入。如果提供会员服务的时间跨年度的,收到的预收会员费应为“递延收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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